370万元执行款之争:执行分配方案能否因“农民工工资”被推翻?

承办律师】黄赛莲,上海申伦(福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228月,某建筑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某置业有限公司。20233月,法院判决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3049.29元及利息,并确认建筑工程公司在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20254月,法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款3701447.75元。

法院于20256月出具执行分配方案,载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气机械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提取某建筑工程公司另案申请执行到位款项4494546.5元,缴纳系列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合计530745.66元,余款3963800.84元可供本次分配。20257月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暂缓对执恢案件中所提取到的3701447.75元执行款分配,保留农民工工资份额,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其他债权人对此提出反对意见。法院遂通知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某建筑工程公司随后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申伦(福州)律师事务所黄赛莲律师代理被告之一旭某公司并提交了答辩意见:法院对款项的划拨、分配具有正当性。首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旭某公司在内的被告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经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次,次债务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亦存在债务关系,且不具有专属性,即存在执行可行性。本案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款项金额应优先支付欠付的农民工工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冻结款项属于所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以及存在欠付农民工工资事实。即便如其所述,该款项来源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但资金监管账户是为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而设立,不具有担保性质,不属于保证金账户。其不等同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谓存在项目欠付农民工工资,某建筑工程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就项目设立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目已支付2亿多的工程款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为何没有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若某建筑工程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却在时隔多年之后对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以上种种,明显表明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冻结、划拨、分配次债务人某置业有限公司款项合法、合规,是事实和法律依据,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通过执行分配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取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另案申请到位4494546.5元是否系农民工工资,能否作为执行分配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案涉款项4494546.5元中3701447.75元主要包含了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003049.29元及利息等款项,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关于督促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函》等证据不足以证明3701447.75元涉农民工工资,亦不足以证明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项目工作期间,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事实。案涉款项4494546.5元中793098.75元,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款项是否系农民工工资。故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请撤销法院所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将案件分配方案变更为:将案件中所提取到的4494546.5元执行分配款全部预留给农民工工资,作为优先发放给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5/12/17 16:51:55 shenlun